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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怎麼寫?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1.6W

一、辭退員工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怎麼寫?

辭退員工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怎麼寫?

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

茲有______同志與我單位簽訂_____號勞動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 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有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

這個就是新公司要你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作用,怕你沒有跟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新公司也決定錄用你的話,你應該放心了,因為與原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只是為了證明你與原用人單位不再具有勞動關係,沒有其他的作用,僅此而已.

終止勞動關係:即導致或引起合同關係消滅的原因,包括法定終止合同條件和約定終止條件兩種:

1、合同到期;

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3、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撤銷;

4、勞動者退休、退職;

5、勞動者死亡勞動者或者補法院宣告死亡。

解除勞動是指勞動合同在簽訂以後,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由於一定事由的出現,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三、辭退員工的依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依據《國營企業辭退職工暫行規定》(1986年7月國務院發佈),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或錯誤行為;

(2) 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辭退職工應注意的問題:

企業辭退職工應堅持的原則:

(1)企業對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2)企業辭退職工要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3)企業對被辭退的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這是在離職的時候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一般來説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證明是由用人單位來對自己進行開除,而不是員工自行進行離職的相關證明,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按照規定的相關賠償支付給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