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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住證明和居住證明怎麼辦

欄目: 居住證 / 發佈於: / 人氣:2.5W
暫住證明和居住證明怎麼辦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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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明和暫住證

暫住證是到暫住地的轄區派出所辦理的,是一個小本子,比較正規;

居住證明是到暫住地的街道或社區辦理的,一般是一張紙,加蓋街道或社區公章。 在户籍之外的地區暫住,依據我國的居住政策,需要辦理居住證,而居住證的前身,就是暫住證。

取消暫住證,核發居住證,是對暫住人員的尊重,是社會的進步。‘

沒有辦理居住證(暫住證),才開具居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