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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籌備期間勞動者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欄目: 工資福利 / 發佈於: / 人氣:2.82W

公司籌備期間勞動者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的法律地位目前法學界並無定論,但不管公司地位如何,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應該獲得應有的工資。對於籌建中的公司,勞動者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呢?本站為您支招。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1日,陳先生入職A公司,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陳先生每月税前工資為6500元(税後為5950元)。在職期間,A公司分別支付陳先生2008年4月至6月工資5950元、2000元、2000元。2008年8月31日,A公司將陳先生辭退。

2009年,陳先生以A公司未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其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等為由,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A公司答辯稱陳先生系該公司指派負責北京分公司籌備的負責人張某的僱員,但未對此舉證。A公司另稱,陳先生的工資於2008年5月變更為每月2000元,陳先生對此不予認可。後經審理,仲裁委員會裁決:A公司支付陳先生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65183.9元、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7647.99元、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3000元、報銷款1814.08元。A公司對仲裁裁決持有異議,後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無需支付上述各項費用。

訴訟中,陳先生稱其自2008年2月21日到籌備中的A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A公司通過郵件、電話、短信等各種方式安排其具體籌建北京分公司,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A公司亦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2008年9月3日,A公司在未與其協商的情況下通知其勞動關係已於2008年8月31日結束。A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理應支付其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65183.9元,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7647.99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3 000元。陳先生表示不同意A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A公司稱陳先生系案外人張某的僱員,但未舉證;而陳先生提交了其名下銀行存摺,證明A公司向其發放了工資;陳先生另提交其與A公司之間的往來郵件,足以認定陳先生系與A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故對於A公司關於雙方不具有勞動關係之主張法院不予採納。A公司未與陳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依法應向陳先生支付雙倍工資。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A公司支付陳先生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5187.36元,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2648.42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633.34元;報銷款1814.08元;駁回A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一)籌備設立階段公司的法律地位

我國公司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即公司需要登記才能成立,而設立中的公司未經過登記,其法律地位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造成實踐中在公司設立階段工作的勞動者權益保護上的真空。

(二)設立中的公司與勞動者的關係

公司設立只是公司成立前的籌備階段,可能出現設立成功或者設立失敗兩種情況。因此對於設立中的公司與勞動者的關係,也應從以下兩方面來考慮:

1、公司設立成功。一般認為,公司若如期設立,則在設立過程中設立人所為的為設立公司所必要的法律行為由設立後的公司承繼。因此公司如期設立後,由此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由設立後的公司承擔,勞動者可請求設立後的公司承擔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報銷其他必要費用。

2、公司設立失敗。由於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公司有可能設立失敗,或者叫做設立無效。關於公司設立無效的法律後果,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並非無法可依。公司雖不能如期成立,但勞動者為公司成立付出的勞動仍然不能抹殺。勞動者應該擁有勞動報酬的請求權。根據上文的分析,設立中的公司雖然不是法人,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權利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最重要的是有一定的財產並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公司的設立者由於公司未能成立則成為此期間發生的為成立公司所必須行為的責任者。因此勞動者可向公司的設立者要求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或者費用。

案例中陳先生為設立A公司北京分公司做了很多工作,最終因客觀原因北京分公司未如期成立,但陳先生在這期間的勞動報酬應該由設立者即A公司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