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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工傷重新鑑定

欄目: 工傷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9.68K

如何申請工傷重新鑑定

申請工傷重新鑑定,一般是出現在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果不服的時候,但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究竟該如何申請工傷重新鑑定呢?本站為您做詳細解答。

第二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為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不能再要求重新鑑定。

傷病鑑定辦理程序:企業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在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後,患職業病的職工經市衞生防疫部門作出診斷證明後,企業應填寫企業職工工傷(職業病)致殘人員鑑定表(一式三份),向所在地的醫務勞動鑑定機構申報鑑定,並持工傷事故報告書和有關材料或持職業病防治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材料,進行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等級及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鑑定。

1)、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發放受理通知書。

2)、發放:鑑定中心轉回鑑定結論後10日內發給企業及職工。

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60天特殊情況90天辦結。

一般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工傷重新鑑定申請的,需要在60日內作出鑑定,但是如有特殊情況的話可以延長30日。希望本站小編提供的內容,能夠幫助你更多的瞭解工傷重新鑑定方面的知識。本站你身邊的好幫手,有法律問題就找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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