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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版銀行借款合同樣式

欄目: 借款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07W

標準版銀行借款合同樣式

標準版銀行借款合同樣式

抵押權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鑑於:(以下稱借款人)與甲方(以下簡稱抵押權人)於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一份《民間借貸合同》,且借款人單方向甲方出具了《承諾書》。為保證借款人的能夠按時足額將《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等費用歸還給甲方和兑現《承諾書》承諾的內容,抵押人願意用其有權處分的《抵押物清單》列示財產的全部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作為償還《民間借貸合同》條款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和兑現承諾內容的擔保,並保證承擔法律責任。抵押物詳細情況見《抵押物清單》,現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如下協議,供雙方遵守執行:  第一條 抵押擔保範圍為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違約金、複利以及實現債權(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公證費、評估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的費用和兑現《承諾書》承諾的內容。  第二條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設定並登記完畢之日,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或抵押登記證明文件交存於抵押權人保管。  第三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由於抵押人的過錯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應由抵押人承擔補足責任,抵押人應在____日內或抵押權人規定的期限內向抵押權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五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毀損、出租、變賣、重複抵押、抵償債務、饋贈等。由此引起抵押權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應提前履行《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六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若抵押權人認為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估價,抵押人必須予以協助。重新估價後,抵押權人認為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時,抵押人應補充新的抵押物作為擔保。  第七條 設定抵押物若需要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抵押人應無條件配合抵押權人。  第八條 因發生《民間借貸合同》 第十條所述情形,抵押權人宣佈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抵押權人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第九條 抵押人須根據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有關保險。  第十條 《民間借貸合同》中的“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慎重承諾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需經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應繼續按照本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1、借款人和抵押權人協商同意變更借款期限、利率、違約金等借貸條款,但未加重借款人的責任的;  2、抵押權人宣佈借款提前到期的;  3、借款利率依據《民間借貸合同》 第四條約定進行調整而導致利息增加的;  4、抵押權人將《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相關權利轉讓給 第三人的。  第十二條 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慎重承諾,如因履行《民間借貸合同》而到法院訴訟的,抵押人不按《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法院適當降低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協議各方同意交由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抵押權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