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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質證意見

欄目: 借款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4K

民間借貸糾紛質證意見

民間借貸糾紛質證意見

上訴人(原審被告): 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區XXXX路XX公寓X號樓XX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二項;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中稱“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間上訴人先後分五次向被上訴人借款XXXXX元”,但是其中發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額為XX萬元的借條,其借款用途是用於上訴人賭博,這點被上訴人以及中間人XXX知情,由於被上訴人知道用於非法活動產生的債務是不受保護的,從而要求上訴人在借條中違背事實寫出了該借款用於工程週轉,並且在一審開庭時上訴人也多次強調該借款實為賭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一審法院在明知XX萬為賭資的事實後置若罔聞,仍判令上訴人歸還該筆借款是錯誤的。

(2)由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五張借條,其中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條中約定了利息,因此其餘四張借條中除去賭資借款外的後三張借條均不應當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在一份關於借款本金及利息計算的承諾書中籤字,該承諾書正文並非上訴人所書寫,上訴人僅僅在承諾人處簽字,未對承諾書正文進行細看及核實。因為當時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兩個月內將現住房進行抵押貸款,以貸款償還被上訴人。礙於雙方多年朋友情誼,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提議,在匆忙之中未考慮其他便在承諾書中籤字,因此承諾書中對欠款利息的約定,上訴人並不認可。

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的規定作出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的判決,純屬理解和適用法律錯誤。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只説明民間借貸中雙方明確約定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不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的範圍內具體掌握。並且《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應是在雙方明確約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針對約定利率是否過高由法院來進行評判,而不是像一審法院這樣在未約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這顯然是一審法院曲解司法解釋本意,濫用法官自由載量權的結果。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

xxxx年xx月x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