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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設立了巡迴督導合議庭?

欄目: 信託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25W

一、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設立了巡迴督導合議庭?

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設立了巡迴督導合議庭?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設立兩個巡迴督導合議庭,開展巡迴接訪。巡迴督導合議庭主要督導辦理重點疑難案件,此外還將通過暗訪接待窗口、走訪羣眾、約談相關領導等方式,查找涉訴落後地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督促及時整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訴工作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改革涉訴工作機制,切實把涉訴問題解決納入法治軌道。

最高人民法院涉訴機構負責人介紹,意見提出了“訴訪分離”,明確界定了“訴”與“訪”的概念。為拓寬受理渠道,實現歸口辦理,人民法院目前通過大廳接待來訪、受理申訴來信、網絡辦理三種渠道,保證當事人申訴表達暢通無阻。

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集體審判裁決案件的組織形式,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基本主體,根據三大訴訟法以及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法院對第一審的民事、經濟糾紛,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簡單的適用簡易程序外,其餘的全部實行合議制,行政案件,無論繁簡,均由合議庭進行審判。

二、合議庭的職責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製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當前的司法審理形勢,成立了巡迴督導合議庭是為了對當前存在的重點案件問題進行督導處理,涉及到在司法審理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應當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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