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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於保險公司破產有哪些規定

欄目: 金融保險法規 / 發佈於: / 人氣:2.12W
法律對於保險公司破產有哪些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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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破產清算



    保險公司破產是指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法院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公司業務經營活動並消滅其法人資格的一種法律行為。


    保險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由人民法院組織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序依照《企業破產法(試行)》或《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序進行。根據《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3)所欠税款;


    (4)清償公司債務。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