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書範本通用版
合夥協議
合夥人(甲):
身份證號:
合夥人(乙):
身份證號:
合夥人(丙):
身份證號:
合夥人(丁):
身份證號:
合夥人(戊):
身份證號:
合夥人(己):
身份證號:
合夥人(庚):
身份證號:
全體合夥人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夥經營的項目和經營場地
1、合夥經營的名稱:
2、合夥經營場地:
第二條 出資額、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1、出資的約定:
1.1、合夥人甲 出資 萬元,出資方式為(¨現金、¨技術、¨管理、¨實物),佔合夥比例為 %。
1.2、合夥人乙 出資 萬元,出資方式為(¨現金、¨技術、¨管理、¨實物),佔合夥比例為 %。
1.3、合夥人丙 出資 萬元,出資方式為(¨現金、¨技術、¨管理、¨實物),佔合夥比例為 %。
1.4、合夥人丁 出資 萬元,出資方式為(¨現金、¨技術、¨管理、¨實物),佔合夥比例為 %。
1.5、合夥人戊 出資 萬元,出資方式為((¨現金、¨技術、¨管理、¨實物),佔合夥比例為 %。
1.6、合夥人己 出資 萬元,出資方式為(¨現金、¨技術、¨管理、¨實物),佔合夥比例為 %。
1.7、合夥人庚 出資 萬元,出資方式為(¨現金、¨技術、¨管理、¨實物),佔合夥比例為 %。
2、出資的交付方式
2.1、以現金方式出資的,以 開設過程中實際收到該合夥人的款項為準。
2.2、以現金之外的方式出資的,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其所對應的出資自然轉為 的資產。
第三條合夥權利義務分配
1、享有的權利
1.1、對合夥事務按照對應比例享有利潤分配權;
1.2、對合夥事務的財務管理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1.3、對合夥的財務支出享有查閲權;
1.4、對合夥事務按照對應比例,享有決定權;
1.5、對其他合夥人的過錯造成的合夥債務承擔,享有對過錯合夥人的追償權;
1.6、對合夥債務承擔的責任超出對應比例後,享有對其他合夥人的追償權。
2、應當承擔的義務
2.1、對合夥事務的履行情況,應當對外保密;
2.2、對知悉的合夥過程中的相關情況,應當對外保密;
2.3、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履行出資;
2.4、未足額出資合夥人應當補繳出資;
2.5、對合夥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各合夥人按在合夥中所佔份額進行分擔。
2.6、不得從事與本合夥事務具有競爭的事務,除非得到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合夥人已經存在的與合夥事務具有競爭的事務,原則上免予追究。對於本條款的執行,各合夥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
第四條合夥事務的執行
1、合夥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為合夥法定代表人,其權限為:
1.1、對合夥企業的日常事務進行管理;
1.2、負責對外簽訂 貳拾萬(小寫:200000)元以內的合同;
1.3、 ;
1.4、 ;
2、合夥中的重要經營決策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未參與管理的合夥人,有權予以監督,並提出合理建議。
下列事項為重要經營決策事項:
2.1、 對外簽訂20萬以上的合同(本合同簽訂前已經簽訂的合同,視同全體合夥人認可)
2.2、
2.3、
3、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於每月10日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4、不參與經營管理的合夥人有權查閲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5、下列事項必須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5.1、處分合夥的不動產;
5.2、轉讓或者處分合夥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3、以合夥名義為合夥人或者他人提供擔保;
5.4、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經營管理人員;
5.5、開設現有合夥項目外的分支機構。
第五條 競業禁止性規定
1、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相競爭的業務。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除非取得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全體合夥人約定對合夥純利潤和虧損按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純利潤和虧損均按照各合夥人在合夥事務中所佔投資比例進行分配。擔任合夥事務管理者的合夥人,其所享有的報酬根據合夥組織的管理規定進行,不再利潤分配中單獨體現。
2、利潤分配方式:合夥項目( )成立之日起,每 半年結算一次,結算後按照合夥中所佔份額進行利潤分配。利潤分配以銀行轉賬、匯款方式(或者現金支付方式)進行;
3、債務承擔:合夥企業在經營中產生的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償還,合夥財產不足償還時,再由全體合夥人按在合夥中所佔份額償還.
第七條合夥財產的轉讓
1、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否則不得轉讓。
2、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3、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後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其他合夥人在接到書面轉讓通知後15日內不作書面答覆的視為自動放棄優先購買權。
4、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中的份額出質的,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未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其他人入夥、合夥人退夥的約定
1、入夥:
①需要承認本合夥協議
②需經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③執行合夥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1)聲明退夥:
(a)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b)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c)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發生下列事項應當認定為發生了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1、地震、泥石流、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 ;
2、合夥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3、重大疾病致使喪失缺乏執行合夥的能力 ;
4、刑事犯罪 ;
退夥需提前2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需要經過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2)、當然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a)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
(b)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c)法律規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d)合夥人在合夥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發生當然退夥事由時,退夥生效日為事由實際發生之日。
3、除名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a)未履行出資義務;
(b)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造成損失 元以上的;
(c)執行合夥事務時有 不正當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退夥後對退夥時的財產價值由退夥人與合夥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共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並共同委託 律師事務所對合夥財產進行清算。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對退夥人以現金方式進行結算。
5、在不利合夥時退夥或者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而退夥,而給合夥造成損失的,由退夥人進行賠償。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1、 即將改製為公司,本合夥的簽訂是對改製為公司前事務的約定,改製為公司不影響本合夥協議的效力。
2、對於改製為公司前的事務所產生的爭議(包括對內和對外),適用本合夥協議進行約束。
3、在改製為公司的過程中,本合夥協議中的全體合夥人應當簽訂公司章程,全體合夥人轉為設立後的公司股東。
4、公司設立後的一切事務,均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5、在公司設立前後發生的爭議,依照相關法律辦理。
第十條爭議解決辦法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全體合夥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協商後又不履行的,由 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十二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當事人各方簽字時起發生法律效力,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各方均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其他未約定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 捌 份,由各合夥人各執一份,桐梓縣銀何酒吧備案一份。
全體合夥人簽名並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