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改第二次。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 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 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