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結婚證名字不對婚姻有效。只要男女雙方已經達到法定婚齡,則以前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的不同均不能構成婚姻無效的理由。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