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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是什麼

欄目: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98W
民法典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是什麼
律師解析: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如下: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保管遺產。
在必要時,採取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通知繼承開始,並分割遺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五十條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