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流程是:一、開庭審理。二、法庭調查。三、法庭辯論。四、合議庭評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