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修訂)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項中的獨生子女按下列標準確定:(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