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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子女要爭老人的監護權?

欄目: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29W
為什麼子女要爭老人的監護權?
律師解析:父母的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