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間接賠償權利人)作為權利主體,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法院不予分割。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採取“繼承喪失説”,應當按照《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繼承”;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份額,而不適用《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