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簽字的法律責任,應當依據具體簽署的文件內容和性質,以及經理是否取得授權分別判斷:
(一)、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情形。項目(經理)部一般僅是為實施特定項目施工而成立的臨時性及一次性內部組織機構,多從事與項目施工有關的事務性工作,包括收發文函及資料,一般不對外進行經營活動。
(二)、在授權委託權限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是依法通過審批備案而是由企業或者其項目(經理)部自行刻制項目(經理)部印章的情況下,關鍵看項目(經理)部的行為是否得到建築施工企業的明確授權。
法律依據《建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