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致人骨折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是幾級?
車禍致人骨折傷殘等級鑑定標準需要以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為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二、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的鑑定依據是什麼?
1、邊緣智能狀態。
2、人格改變。
3、顱骨缺失6cm2以上。
4、顱腦損傷經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術除外)。
5、腦脊液漏修補術後。
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7、顱內異物。
8、頭皮損傷瘢痕形成或無毛髮,面積達40cm2以上。
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條索狀瘢痕10cm以上。
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
11、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木。
12、一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14、脣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度,12牙冠以上。
15、面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16、一眼低視力1級,或視野半徑≤20°。
17、一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18、一側眼瞼畸形,影響容貌及功能。
19、雙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0、外傷性複視伴眼球運動受限或內 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一眼角膜移植術,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脱離術後低眼壓。
22、一眼外傷性白內障,須手術治療。
23、外傷性青光眼,需藥物維持治療。
24、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6、一耳聽力損失≥56 dbhl。
27、顳下頜關節損失,張口困難ⅰ級。
28、牙齒脱落4枚以上。
29、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30、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癒合。
31、肋以上缺失。
32、胸導管損傷。
33、肺修補術或異物經手術治療。
34、膈肌修補術。
35、食道、胃、腸修補術。
36、肝、脾修補術。
37、腎修補術。
38、輕度排尿障礙。
39、膀胱修補術。
40、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4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補術。
43、樞椎齒突骨折。
44、頸椎骨折後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45、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46、椎體骨折(壓縮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47、骨盆骨折畸形癒合。
48、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50、上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5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53、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54、下肢骨折遺有短縮畸形。
55、一側髕骨切除。
56、一側半月板切除。
57、一側膝關節附韌帶完全斷裂。
58、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59、未成年人長骨骨骺骨折。
60、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61、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62、體內大量異物存留。
63、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我國對於交通事故致殘程度一共劃分成了10個級別,身體各部位傷殘鑑定的參考依據都不一樣,不管傷殘鑑定機構最終的鑑定結論是怎樣的,在鑑定報告書中對於傷殘鑑定級別的參考依據都標註的非常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