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以結婚時間短為由拒絕履行撫養義務?
不能。凡與法律規定的情形相符合者,則必然地、強制性地產生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允許當事人憑自己的意志進行自由選擇和變更。因此,結婚時間短不能成為拒絕履行夫妻扶養義務的理由。
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 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二、撫養費增加的情形有哪些?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並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給付。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恢復未成年子女的原有姓氏。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在離婚以後,父母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一方也可以單獨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撫養關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綜上所述,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即使雙方結婚不久也不能推卸撫養責任。如果離婚,一方拿到撫養權後,作為間接撫養的一方,應當承擔一筆撫養費。撫養權的確定有一定原則,總體就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長。如果發生特殊情況,撫養權也能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