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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時間是什麼時候?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1.24W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時間是什麼時候?

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時間是什麼時候?

遺贈扶養協議贈與的是公民的遺產,執法的時間一般是在扶養人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之後,才能獲得協議約定的被扶養公民的遺產,贈與的發生在被扶養人死後。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贈扶養協議就是屬於遺贈人利用撫養自己的目的而用遺產來進行交換所存在的法律關係,對於這筆遺產的獲得也要撫養人完成了自己的任務之後才可以依法的執行,所以,對於雙方在簽訂之前就要約定好並且要保障到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