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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人和繼承人區別有嗎?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1.07W

一、法定監護人和繼承人區別有嗎?

法定監護人和繼承人區別有嗎?

範圍不一樣。法定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一)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二)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三)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護人和繼承人是屬於兩種不同的主體,不僅範圍不一樣,而且兩者是沒有任何的交集,不同的主體所適用的情形就會完全不一樣,監護人是針對於未在年人或者是無民事能力的人存在的,所以,不同的情形做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