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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孩子探視幾天?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2.75W

夫妻離婚後孩子探視幾天?

一、夫妻離婚後孩子探視幾天?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決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時間,原則上探望會安排在週末,由探望權人自行到另一方住處或是子女所在學校將孩子接回,週日下午再負責送回。根據案情的不同會有不同的判決。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二、探視權行駛的方式有哪些?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對於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後,如果有小孩需要撫養,往往會在辦離婚手續的時候約定好。而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享有探視權,至於一個月探視幾次,幾天沒有明確規定,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原則上不能次數太多,當然,如果有不利於探視情況出現,當事人可以申請中止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