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喪偶後孩子撫養權變更手續是怎樣的?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2.76W

夫妻雙方離婚後,要解決好孩子撫養的問題,在後期生活中,沒有直接撫養的按月支付撫養費。對方遇到交通事故死亡的,孩子的撫養會產生困難,這個時候,原來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可以提出變更撫養。那麼,喪偶後孩子撫養權變更手續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喪偶後孩子撫養權變更手續是怎樣的?

一、喪偶後孩子撫養權變更手續是怎樣的?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父母離婚後,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變更撫養權要堅持哪些原則?

具體而言,在處理變更撫養權糾紛中,應堅持以下兩個原則:

1、堅持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正確處理好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首先,應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和生活環境。由於撫養糾紛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數是中小學生,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羣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讀書和生活的開支將越來越大,所以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不能忽視撫養人的經濟條件對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

2、堅持尊重有識別能力子女意願的原則。

在變更撫養糾紛案件中,如果被變更撫養權的子女已滿十週歲,此時被撫養人具備一定識別和判斷能力,應充分了解並尊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意願,在條件允許時,儘可能讓子女與其喜歡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獲得撫養權。

即使子女所喜歡跟隨的一方當事人其經濟條件沒有另外一方好,但只要其具有一定的撫養能力、可以確保兒女正常健康成長的,都應儘量考慮滿足子女的意願,使其能從變更撫養權中獲得父母更好的、更稱心的關懷和照顧,以減少父母離異對子女心靈造成更大的創傷。撫養費的不足部分,可以由另一方按照合理數額支付。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是最重要的問題。撫養孩子的一方因為意外死亡,這樣是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對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法院受理後,展開法庭調查,確定事實清楚的,將孩子的撫養權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