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不屬於遺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户承包的。農民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處分的。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二、遺產的範圍有哪些?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死亡子女可以繼承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採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於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
家庭承包是以户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於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於,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户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不僅是農村的承包地,國有土地不是遺產,至於土地的繼承,實際上繼承人繼承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而農村土地承包分成兩種不同的情況,農村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這些耕地,實行的政策是加人不加地,減人不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