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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老年痴呆怎麼立遺囑有效?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7.06K

一、配偶老年痴呆怎麼立遺囑有效?

配偶老年痴呆怎麼立遺囑有效?

配偶老年痴呆不能立遺囑,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配偶或者律師代為訂立有效遺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代理人可以代理其民事活動,監護人妻子代理遺囑,是保護代理人利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老年痴呆司法鑑定流程

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先向老人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認定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後將依法進行審理,並將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被申請人是否老年痴呆,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鑑定。

三、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已經被醫院確診或者是經過司法鑑定,確定為老年痴呆的,那麼此個體就已經並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此不具有訂立遺囑的資格。此時其法定代理人是可以代替其來訂立遺囑的,此時只要滿足內容合法、遺囑形式也不欠缺等條件時,那麼此種方式遺囑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