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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訴訟應將全部的繼承人作為被告起訴嗎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2.4W

繼承糾紛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所以繼承糾紛案件中,不需要將全部繼承人列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條,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繼承糾紛訴訟應將全部的繼承人作為被告起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