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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離婚房子可以共同居住嗎?

欄目: 同居 / 發佈於: / 人氣:2.18W

在這個各個方面均開放的時代。人們的思想也不再想封建時代一樣奉行:結婚後不能再離婚的婚姻。現今時代的人,人權意識人明確針對婚姻也有自己的處理方式。假如雙方離婚,那麼財產分割則是一個大問題,而針對“夫妻離婚房子可以共同居住嗎”的問題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是否可以,下面我們來共同探討一下相關問題。

如果夫妻離婚房子可以共同居住嗎?

一、夫妻離婚房子可以共同居住嗎?

1、該問題的説法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應該屬於雙方協商的結果。但是,如果雙方離婚時,沒有就房產的歸屬問題進行解決,且該房產屬於共同財產。那麼雙方就對該房產擁有共同使用權。

2、如果雙方在離婚時,依據確定房產的歸屬,那麼沒有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就無權居住。但是,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3、可以協商居住。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屬實的可予以支持,但居住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4、具體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只要男女雙方協商一致即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綜上所述,針對“夫妻離婚房子可以共同居住嗎”的問題我們可以知道,答案是:可以。首先雙方在離婚使若判定房產為雙方所有那麼雙方均有對該房屋的處理權,因此可以一起住也可以協商變賣;若離婚時判定房產為一方所有則在法律上只有一方擁有支配權,若另一方經濟困難或需撫養子女則擁有房產方需暫時協商允許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