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