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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原告應收集哪些證據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3.17W

離婚原告應收集哪些證據

離婚訴訟中,您只有搞清楚,自己應該收集哪些證據,才有可能勝訴,有可能達到自己的訴訟目的。那麼,在實踐中,作為離婚原告的一方究竟應該收集哪些證據呢?此外,手機短信在離婚中能作為證據使用嗎?本文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原告應收集哪些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二、短信在離婚中能作為證據嗎

隨着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手機短信作為訴訟七大類型證據之外的新類型證據正逐漸被擺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當事人的質詢,手機短信的證據效力已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而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無明確的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上規定有以下七種類型: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無論是哪一類證據均應當具備客觀、關聯及合法三大性能。

評定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來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機短信是否具備證據效力,即手機短信亦應具備證據的三大性能: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證據的真實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短信的內容應當未曾受到過任何刪改;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繫。具體到手機短信,因每一個手機號碼均對應一個唯一用户,手機短信的收發只能在特定的兩個手機號碼間進行,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兩個特定的手機號碼間的短信收發,可認定為兩個特定的用户之間在特定的時間發生的通信行為;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應當程序合法(指證據的來源、收集過程或提取方法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形式合法、主體合法(主要針對人證而言)。對於手機短信的來源,嚴格來説應推定審查以下內容:手機短信證據是否是客觀真實的存在;手機短信證據收集的主體、時間、地點、過程、對象等是否合法;手機短信證據是否被他人非法輸入和控制。

通過以上分析可看出,手機短信作為證據,已具備了證據的關聯特性,但因手機短信內容的易刪改性以及來源的複雜性,而直接影響到對案件事實進行客觀、真實的認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斷手機短信的證明效力,就要靠主審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權來綜合認定。

離婚訴訟中,離婚原告是需要承擔最初的一個舉證責任的,因為民事糾紛通常都是要求誰主張,誰舉證。若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那麼法院最後做出的判決就有可能對其不利。而事實上,由於各種原因,在離婚中,原告往往會遇到取證困難的情況,面對這種情況,為了更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不妨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