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需要收集以下證據:第一證明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證據;第二證明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第三證明夫妻財產的相關證據;第四證明撫養子女能力的相關證據。以上的證據可以讓人民法院在是否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權歸屬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方面進行衡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