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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成立的公司離婚時如何分割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3.11W
婚後成立的公司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均分原則處理。但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特點,股權不僅具有財產性質,還具有身份性質,股權分割不僅要符合《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還需要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對於有限責任公司離婚股權分割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一、約定股權仍然由其丈夫持有,協商好股權價格,南方對女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二、雙方就出資份額和價格協商一致後,將部分出資額轉讓給女方,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女方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如果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則轉讓所得的出資款歸女方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