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第一、如果對方下落不明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第二、如果對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