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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短信可以否成為證據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51W
離婚案件中短信可以否成為證據
離婚案件中短信作為當事人證據的情況相當普遍。對於短信的效力認定,法院目前還沒有形成普遍的認識,一般內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決。手機短信與電子郵件不同,手機短信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不易修改性、閃存的封閉性特點,同時短信內容不容易被攻擊。一般的手機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內容的。此外,手機短信具有關聯性,表現在二個方面。其一,每個手機號碼只能在一個收發,有發信人的手機號,有時間,有內容,有的還有姓名,通過短信內容查到手機號碼,具有涉案關聯性;其二,兩個號碼收發指定,具有對應性。從手機短信的合法性來看,要通過合法的入網手續或卡,辦了手續後,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況,法院還是有依據將短信作為有效證據的:
(1) 保護手內短信不被刪除;保存好,手機內容有一定的儲存空間;
(2) 固定下來,公證處的人員公證一下,摘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對方要提供相當效力大的才能推翻。多數情況下,公證證明是被法院採納的。
(3) 訴訟時,交給法院,法院當場製成筆錄。辦公證時,注意保存手機型號,品牌,這樣可以證明手機內容是無法修改的,這個一定要公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