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婚姻家庭 > 離婚

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都有哪些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5.36K

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都有哪些

現實中,經常發生一些虐待家庭成員的情況,但有些時候可能只是夫妻之間產生矛盾,一時氣憤而動手打人,像這樣的情況就不能認定為虐待家庭成員。因而在斷定是否構成虐待家庭成員之前,我們還是要先了解清楚究竟比較常見的虐待家庭成員行為都有哪些,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都有哪些

虐待家庭成員是指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間具有一定親屬或者撫養、贍養、扶助關係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經常採用打罵、凍餓、強迫勞動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肉體上的摧殘有毆打、捆綁、不讓吃飽、不讓穿暖、有病不給看,強迫體力勞動等。精神上的折磨有咒罵、侮辱、限制自由等。虐待的行為可以是積極的作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

虐待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尚未構成虐待罪的,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處理虐待家庭成員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把握“不告不理”的原則。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才構成虐待罪。情節惡劣是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狠;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成員,屢教不改,時間長達數月甚至是數年,對被害人的身心造成較為嚴重的傷害;造成被害人傷殘、死亡等。

二、暴力虐待家庭成員怎麼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撫養人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受告訴才受理的限制),但是,虐待家庭成員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已不僅僅是家庭內部事務,而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因此應追究致害人的刑事責任。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包括虐待行為直接造成的傷亡,也包括被害人不堪虐待而自殺造成的傷亡。但是,如果致害人故意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應按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需要注意,在我國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構成了夫妻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此時若受害一方向法院起訴的話,只要有相關證據證明存在虐待行為,那通常都是會作出離婚判決的。當然,如果虐待行為嚴重的話,則還會構成《刑法》中規定的虐待罪,此時就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