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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户口怎麼辦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78W
離婚後女方户口怎麼辦
户口問題屬於政策性問題,是否需要遷户口的問題也需要當事人本人自願,如果想要將户口牽走,可以參照以下流程:首先,要取得擬遷入地的證明,即當地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委員會的同意方可遷入;其次,要到現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户口遷移證明,註銷户口;最後,應持相關材料到遷入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遷入手續。在規定時間內持原户籍所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户口遷移證明、擬遷入地的證明,到擬遷入落户地的公安户口登記機關上户。
但是有的地區離婚後的夫妻可以分户,即把原來的户口本分成兩個離異後的夫妻各自新辦一本户口本,或一方遷出另辦一本户口本。只要女方持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證》、《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分户手續即可。派出所就會為女方辦理分户手續,頒發一本新的以女方為户主的《户口本》,原《户口本》如果作廢,則同時為男方辦理一本新的《户口本》,如果不作廢就在原《户口本》上女方一頁上加蓋“已遷出”字樣即可。
但是户口問題屬於政策問題,每個地區略有差異,建議還是諮詢當地的派出所。
《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