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