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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財產分割的內容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55W

一、離婚官司財產分割的標準

離婚官司財產分割的內容

1、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根據約定優先的原則,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依約辦理。如果沒有約定,依法辦理。依法分割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臨界點是結婚登記之日,即結婚日之前形成的財產,各自名下的歸個人所有結,不因為結婚而改變財產屬性,不發生共有關係。如果夫妻雙方有協議,將某一項婚前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並不禁止,約定有效。

2、婚後財產共同共有。結婚日之後形成的財產,無論是登記在個人名下,還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共同共有。對於共有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不得請求分割;離婚時,任何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如離婚時未分割或遺漏分割,離婚後可以重新請求分割。

3、跨界財產視情況而定。因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界限是結婚登記之日,該種界定,簡單明瞭,易於理解。對於不動產而言,只要查看權利憑證的日期即可;對於動產,只要查看商品的購買日期即可。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婚後財產共同,但法律規定,某些特定財產,結婚後依然屬於個人。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有它的適用範圍。

1、夫妻共同財產的肯定範圍。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以下財產,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夫妻共同財產的否定範圍。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以下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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