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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離婚要什麼材料?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06W

法院起訴離婚要什麼材料?

法院起訴離婚要什麼材料?

法院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有原告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共同財產證明、子女出生證明、判決生效單以及其他和婚姻關係、經濟狀況相關的證明。

(一) 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衝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税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夫妻雙方當事人離婚有約定的,應從其協議約定,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來離婚。當事人有一方有離婚意願並申請離婚的,可以由有關調解機構進行調解、由有關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管離婚的形式是怎樣的,離婚都少不了要準備和提交規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