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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3.25W

如果有以下情況,當事人是不能通過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

哪些情形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1)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解除婚姻關係。

(4)當事人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處是不受理離婚申請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實婚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記處或法院辦理解除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5)雙方是在外國或港、澳、台地區登記結婚的,不論雙方能否達成協議,只能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