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
(一)立案
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民事訴狀即起訴書,需要準備兩份。
2、結婚證複印件一份,如果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可以去結婚所在區的檔案館開取結婚證明材料。
3、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各一份。
4、雙方財產分割清單,包括財產名稱、價值、數量。
(二)審理過程: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
(三)訴訟程序
1、原告起訴階段。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給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
(3)證人作證;
(4)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5)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6)宣讀鑑定結論;
(7)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5)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最後判決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