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新婚姻法十八歲結婚證可以嗎?

欄目: 結婚證 / 發佈於: / 人氣:2.19W
新婚姻法十八歲結婚證可以嗎?

一、新婚姻法十八歲結婚證可以嗎?

我國《民法典》已經正式生效,《婚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法律法規執行。

不可以。關於結婚年齡,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因此,十八歲是領不了結婚證的。

我國關於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沒有改變,仍維持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即“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説,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於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於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確定的男二十二週歲、女二十週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了國家控制人口,城鄉羣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二、領結婚證需要攜帶的證明領結婚證雙方需要攜帶的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户口簿(或者集體户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户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5、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為男不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早於二十週歲,在這個年齡之前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結婚前如果有問題要諮詢當地民政部門,不能聽信謠言。

我國的婚姻關係的性質和特點,要求男女當事人必須達到適婚年齡,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具備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條件,才能在處理婚事時做出判斷,才能在婚後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要帶全證明材料,且要滿足我國規定的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