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登記時間是多久
公告期限由公告機關確定,一般為45日內,在特定條件下可後延10日(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第45日才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的)。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第49號)
第三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 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七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九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徵地補償的登記時間較短,所以有關的當事人要及時的處理有關的問題,以防延誤合理時間,進而損害到自己的利益,但是生活中,自己還是需要多加註意有關的問題,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喪失一定的法律基礎,使得自己喪失維權的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