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實質要件包括:1、必須是異性男女。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