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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調整對象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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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
1、適用範圍廣,涉及婚姻關係、子女關係等:
2、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3、具有強行性規範,不得進行重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婚姻家庭法調整對象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