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許多當事人隱瞞病情
結婚的,如果遇到此種情形時,應根據其隱瞞病情的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如果隱瞞的是
法律規定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後尚未治癒的,屬於無效
婚姻,應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如果隱瞞的不是法律規定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屬於無效婚姻情形的,可以通過
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如果隱瞞病情一方與另一方感情較好,只是隱瞞病情使對方在感情上受到傷害的,僅是道德範疇的問題,上升不到法律的高度,雙方可以通過坦誠溝通,敞開心扉,説出隱瞞病情的原因和目的,得到對方的諒解後,繼續共同生活,再有問題發生時共同面對,不要再有類似事情發生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