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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欄目: 結婚 / 發佈於: / 人氣:1.39W

一、越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越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1、雙方自願結婚

2、當事人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以身份證、户口本為準)

3、男女雙方到各自户籍所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均可辦理登記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雙方均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重症精神病和先天痴呆症等)

6、雙方均無配偶(未婚或離婚或喪偶)

7、雙方必須提供的證件和材料:

雙方有效户口本原件和複印件:家庭户要提供户口本,如果沒有户口本,可以憑公安機關派出所户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户籍證明原件。户籍證明必須在有效期內,若超出期限外的,民政部門認定其無效,要求重新出具。如果户籍證明只有出具證明時間而無有效期,一般不能超過3個月。集體户口的,可以帶單位集體户口本內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户籍情況的户口本複印件(户口必須有首頁、户主頁和本人頁面,並且頁面上要有派出所公章、户籍承辦人私章。註銷户口和無印章户口為無效户口)。雙方户口本上“婚姻狀況”欄要顯示:未婚或離婚或喪偶;如果户口本上“婚姻狀況”一欄顯示“已婚”,而當事人堅持聲明自己未婚,説是户口本有錯誤,那麼要求當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狀況為“未婚”,才能辦理;如果户口本上“婚姻狀況”欄顯示“已婚”,而本人聲明自己結過婚,是離婚,原則上要出具以下證件原件和複印件:

(1)離婚證

(2)法院出具的離婚民事調解書

(3)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

如果户口本上“婚姻狀況”欄顯示“已婚”,而本人聲明自己結過婚,但是喪偶,原則上要出具以下證件原件和複印件:

(1)到當地户籍管理部門把“已婚”變更為“喪偶”

(2)提供當地户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其原配死亡的證明

(3)法院宣告其原配死亡或失蹤的判決書

如果户口本婚姻狀況顯示"已婚",雙方户口在同一户口本上,而且從户口上可以看出雙方是夫妻關係,那麼不需要變更婚姻狀況,可以直接補辦。

户口本複印件統一使用A4紙,户口首頁和本人頁面分別印在紙的上、下方。如有變更內容,也必須複印(男女雙方户口複印件各1份)

雙方二代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若臨時身份證超過有效期,視為無效。

身份證複印件統一使用A4紙,身份證正面、背面分別印在紙的上、下方(男女雙方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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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上禁止登記結婚的兩種情況:

1、雙方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一方或雙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重症精神病和先天痴呆症等)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婚姻登記是我國的最常見的民政局的辦理事項之一,因此我們在進行婚姻登記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