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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

欄目: 結婚 / 發佈於: / 人氣:1.43W

什麼是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

婚姻糾紛是普遍的民事糾紛,在法院受理的婚姻糾紛案件中,有一種是比較特殊的,就是當事人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訴訟。法院受理後,首先會判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恰當,這就需要結合可撤銷婚姻的特性展開分析。那麼,什麼是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什麼是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什麼是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三、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是誰?

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於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願,婚姻關係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為了貫徹執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受脅迫方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婚姻意志,民法典規定,儘管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是受脅迫方仍可以在脅迫的婚姻成立後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其婚姻效力的申請。由於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並沒有違背自己真實的婚姻意思,換句話説,他(她)在結婚時已經明確知道自己將與被脅迫方結婚,且願意與其結婚,因此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成立後,沒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知道了什麼是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這種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但是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及當事人意願,主要體現在包辦、買賣婚姻。並且,當事人提出可撤銷申請必須在一年內,否則過了這個訴訟期限,當事人再提出的,則視為無效,婚姻也就變了有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