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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舉證有哪些?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6.75K

一、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舉證有哪些?

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舉證有哪些?

離婚時舉證夫妻共同財產的,當事人可以提供結婚證、物證、書證、財產取得時間的憑證等證據,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後哪些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後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後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分割的財產。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夫妻有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都是由雙方協議處,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而這裏的其他財產一般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除上述法律規定的財產外,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也是屬於婚內個人財產。

離婚之後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則進行分割,界定共同財產的證據包括結婚證、物證、書證、財產取得時間的憑證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後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後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