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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可以嗎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3.05W

一、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可以嗎

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可以嗎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條【贈與人瑕疵擔保責任】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二、簽訂離婚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1、簽訂離婚協議應該包括以下的內容:

(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2)對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

(3)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

(4)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5)其他涉及夫妻雙方且應當載明的事項。

2、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需要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議當中的內容需要包含撫養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等相關事宜進行分割,如果有贈予財產的話,需要在協議中註明,贈與財產在協議生效以後,一般是不能夠再進行撤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