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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是否有權利繼承遺產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3.03W
胎兒是否有權利繼承遺產

一、胎兒是否有權利繼承遺產

胎兒尚未與母體分離,不是獨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據民事權利能力的一般規定進行保護。但出於對生命的尊重,民法典設立了胎兒利益特別保護制度,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時,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有繼承遺產的資格和權利。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口頭遺贈扶養協議合法嗎?可以解除嗎?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該類協議一般應為書面形式,但並未禁止口頭形式。當發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口頭遺贈扶養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為避免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紛爭,建議儘量採用書面方式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遺贈扶養協議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老人能夠安度晚年。由此,遺贈扶養協議一經成立,便不能隨意解除。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符合特定情形,方可解除。

1、雙方協商同意致遺贈扶養協議解除。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比如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等),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協議。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遺贈扶養協議解除。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四十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則應當償還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綜上可知,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活體,胎兒即成為活的嬰兒,也就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這時,為胎兒所保留的遺產即成為嬰兒的財產,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保管。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死體,不能繼承遺產,則該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活體不久即死亡,為胎兒保留的遺產則由嬰兒的唯一繼承人即其父母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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